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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重点存量企业多做贡献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1
来源:成都高新区官网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重点存量企业多做贡献的若干政策》已经2015年第5次党工委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65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2015

  关于鼓励重点存量企业多做贡献的若干政策

 

  为缓解高新区经济下行压力,推动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且处于投资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以下简称战兴产业,不属于上述四大产业的以下简称非战兴产业)规上工业企业,凡符合《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6)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投资合作协议条款以外的相关政策扶持。

  二、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且符合《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6)相关条款规定的非战兴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按战兴产业企业享受政策的80%给予扶持。

  三、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楼宇开发企业、楼宇业主、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若利用楼宇资源加快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4+1”主导产业发展的,按《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利用楼宇资源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9)给予扶持;若不属于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4+1”主导产业,但属于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新经济、新业态,按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享受政策的90%给予扶持;若不属于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新经济、新业态,但属于区域内必备配套项目的,按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享受政策的80%给予扶持。必备配套项目门类由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四、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2014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以2014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若2015年销售收入同比持平的,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同比回升比例每增加1%,再给予企业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贡献特别突出的“四上”企业,由政企友好协商制定“一企一策”,提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151231日。根据需要本政策可在提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后顺延至20161231日。本政策申报审批程序按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执行,申报时限为按月申报、季度兑现。本政策在执行中若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管委会研究。

  附件:统计上“四上”企业名词解释

  附件

  统计上“四上”企业名词解释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统计系统的专用称谓。“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具体统计范围分别是: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期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