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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申报2017年《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来源:高新区管委会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关于申报2017年《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企业和金融机构: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现开展2017年《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申报工作,请根据《申报说明》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于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胶装一份报盈创动力二楼科技金融超市项目受理窗口。

 

附件1:申报说明

附件2:《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1

 

申报说明

 

一、申报流程

1. 在盈创动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www.winpow.com/进行注册,注册时客户类型栏企业选择“企业客户”,投资机构选择“投资机构”,其他金融机构选择“其他机构”,已经注册的直接登录;

2. 完成注册后,在“政策申报”项下填写企业信息,可在页面右上角“帮助中心”查看网上申报流程;

3. 选择申报项目,填写申报政策的详细信息;

4. 上传系统要求的文件;

5. 待初审通过后,从系统导出文件双面打印并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后,交至盈创动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二楼科技金融超市项目受理窗口,完成申报;

6. 根据项目情况,由财政金融局随机进行实地调查。

7.申报流程图:

 

注:申报材料中要求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在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报告在上传资料栏可下载模板,所有的申报材料上传后可从系统导出成一个文档再装订。


 

二、相关政策项目咨询电话

(一)支持创新债权融资方式    

      段然 85212147

(二)鼓励进行股权融资       

      马珊珊 85317656

(三)鼓励提升证券化水平      

      马珊珊 85317656

(四)鼓励运用科技保险       

      王文佳 85249071

(五)鼓励设立跨境资金运用中心(今年不执行)

      邹涛 85337000

(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张科 85222651

(七)提升发展融资租赁业   

      王文佳 85249071

(八)突破发展金融科技产业(今年不执行)

      邹涛 85337000

(九)加快发展地方产权市场

马珊珊 85317656

(十)规范发展地方准金融业

王文佳 85249071

(十一)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

        杨兰馨 83159999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提升产业服务能力 (今年不执行)

马珊珊 85317656

(十三)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按人才政策执行)

        邹涛 85337000

(十四)完善区域信用体系     

        王文佳 85249071

(十五)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杨兰馨 83159999

(十六)提升金融品牌建设     

        杨兰馨 83159999

(十七)鼓励建设和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杨兰馨 83159999

(十八)鼓励维护金融环境       

        张科 85222651

盈创动力申报系统技术问题咨询:范波 85222651

盈创动力申报受理投诉、监督电话:85337000

三、纸质材料提交地址

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二楼科技金融超市项目受理窗口。


 


附件2

 

《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7〕22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规范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本政策所指的金融机构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机构;准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等;金融协会和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企业是指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相关个人是指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全职员工,以及办公地位于成都高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鼓励提升证券化水平”不受企业类型限制、“鼓励维护金融环境”不受本条限制)

(二)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企业等支持对象工商、税收在成都高新区。

(三)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企业等支持对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协会、金融服务平台等自觉遵守金融监管各类法律法规,近三年无违规违法行为;实体经济企业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支持创新债权融资方式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A.贷款贴息。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的企业,补贴比例提高到60%,最高补贴30万元

B.发债贴息。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按央行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C.融资租赁补贴。对融资成本按央行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基准利率的7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1)项目A:获得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指在政策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运营的“成长贷”、“新创贷”、“壮大贷”、“统借统还”及后续开发的产品。

(2)项目B: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

(3)项目C: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等级证书;贷款合同及履行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及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项目B:《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等级证书;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发债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相关部门批准发债证明材料;支付利息的清单及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3)项目C:《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等级证书;融资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支付融资成本费用的清单明细及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二)鼓励进行股权融资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股权融资奖励。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经营实体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2)获得的股权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并购重组不享受该奖励)。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4)股权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

(5)被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最新纳税证明原件。

(6)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需对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7)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8)工商股权变更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三)鼓励提升证券化水平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A.改制奖励。对以境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B.上市受理奖励。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C.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D.境外上市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E.转增股本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F.股权激励奖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G.并购重组奖励。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行的境外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行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且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被并购后,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H.限售股减持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对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不受行业限制。

(2)“项目D境外上市奖励”要求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美国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境外市场的主板上市,上市方式可以为境内主体直接上市或通过境外上市实体上市(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境外主体上市融得资金需在境内企业到账)。若企业在多个交易场所上市挂牌,累计申请资金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项目E转增股本奖励”奖励金额不得高于纳税地方留存。

(4)“项目F股权激励奖励”仅对企业员工(含高管)进行奖励,不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持股超过5%的股东。

(5)“项目H限售股减持奖励”对自然人的户籍和工作所在地及其减持股票所属企业所在地不作限制。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券商签订的协议;工商变更证明。

(2)项目B:《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监会受理函。

(3)项目C:《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监会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4)项目D:《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相关文件;境外主体与境内主体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红筹上市”方式);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5)项目E:《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关于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证明;个税纳税证明。

(6)项目F:《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前后公司股权结构证明(工商备案的章程或者中证登的股东名册等);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被激励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7)项目G:《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协议及交易金额到账凭证;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购重组前、后双方企业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关于并购重组合规性及是否构成关联并购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并购重组相关完税证明。

(8)项目H:自然人申请报告;企业对个人的限售股减持或获得收益的确认函;身份证复印件;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四)鼓励运用科技保险

1. 重点险及一般险补贴申请项目及标准

科技保险补贴。企业购买重点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购买一般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2. 申请条件

(1)重点险补贴申报主体为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一般险补贴申报主体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保险险种每年认定一次。在新的险

种名录申报期间产生的保单,参照上一年度认定险种名录进行申报。

(3)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

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4)对于同时申请成都市科技局科技保险补贴的保

单,本政策将对照市级补贴标准调整补贴比例,补贴金额与市级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该保单保费的80%。

(5)在2017年9月20日之前产生的保单,参照原认定险

种名录,按原政策60%比例进行申报和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

(5)正式保单、支付保险费用的清单及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五)鼓励设立跨境资金运用中心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跨境结算奖励。鼓励企业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外汇资金池或跨境结算中心,对年归集资金量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归集资金量每增加10亿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100万元;对年跨境结算量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结算量每增加10亿美元,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100万元。

2. 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外汇资金池或跨境结算中心的企业。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或外管局开具的外汇资金池归集资金量或跨境结算量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1. 申报项目及标准

A.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贡献奖励。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穿透到个人),按其对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B.管理人员跟投奖励。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跟进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性收益,按照投资性收益的3.5%给予奖励。

C.招商奖励。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其投资的主导产业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按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实缴资本的5%,给予该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D.创投机构落户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的1%,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E.创投机构发展奖励。对实缴资本到位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F.创业投资税收抵扣。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纳税所得额。

G.西开优惠政策享受。经认定后,创业投资机构可按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H.产业基金落户奖励。

支持方向一: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的1%,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股权投资母基金落户奖励。母基金指70%以上资金均投资于子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1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其在高新区设立的子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已申请政策的子基金除外)的0.5%,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母基金与子基金不得重复享受落户奖励。

支持方向三: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落户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15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的0.5%,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I.产业基金发展奖励。实缴资本到位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6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J.私募基金发展奖励。实缴资本到位5亿元以上的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项目A:依法备案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2)项目B: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高管人员;按公司要求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跟投并获得投资收益。

(3)项目C:依法备案的的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吸引其投资的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即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设立或迁入成都高新区。

(4)项目D:在高新区发起设立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区内基金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创投机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中早期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其平均单笔投资不应超过3000万元。

(5)项目E: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6)项目F:公司制及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7)项目G: 经发改部门认定的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

(8)项目H:在高新区发起设立5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产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区内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在高新区依法纳税。“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根据2005年国务院批准、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

发展的通知》要求,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并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投资公司,其主要包括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

(9)项目I: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机构;管理实缴规模5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10)项目J: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的投资机构;管理实缴规模5亿元以上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3. 申报材料

项目A: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贡献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4)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6)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高新区纳税证明原件。

项目B:管理人员跟投奖励

(1)《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申报书》、《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汇总表》;

(2)申请报告;

(3)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及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税缴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在机构获得金融或准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截止到最近月度的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项目C:投资机构招商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5)被投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6)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7)被投企业在高新区投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8)高新区产业部门出具的主导产业企业证明。

项目D:创投机构落户奖励,项目E:创投机构发展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4)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基金规模实缴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申报基金规模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创业投资基金上一自然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壮大规模奖励提供);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F:创投税收抵扣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G:西开优惠税率

(1)按市发改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流程办理;

(2)税务部门备案。

项目H:产业基金落户奖励,项目I:产业基金发展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基金规模实缴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申报基金规模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产业投资基金上一自然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壮大规模奖励提供);

项目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