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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09
来源:成都市郫都区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提升绿色发展能级,夯实郫都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撑和产业转型升级基础,形成资源要素聚集、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展的良好态势,在《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聚焦菁蓉镇打造双创高地若干政策》基础上,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产业扶持。对新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 3 年内,按当年对区级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当年对区级经济贡献的 50%给予扶持。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引进协议投资 2 亿元(含 2亿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 2%、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软件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四)支持软件产业平台建设。对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特色示范区的载体,经评估认定,给予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企业和机构建设开发测试平台、云服务平台、IC 设计服务平台等公共技术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经评估认定,给予建设投资额 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使用该平台,经评估认证给予支付使用费 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五)支持示范应用。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业技术软件、基础软件等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获得市上补助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对于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或核心 IP 可给予交易金额 1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利用本地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对购买园区厂房的电子信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成交面积给予 1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租赁园区厂房的电子信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 万元/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园内企业“拆低建高”新建三层以上厂房用于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对新增部分按 1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制造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业延伸发展,按新增服务对区级经济贡献的 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经过省、市认定的重大创新型产品、重点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扶持;对实施智能化改造完毕后的企业,经验收,给予精益化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服务费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设备投入额按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高层次人才携带重大发明专利、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并实施成果转化,给予两年贷款贴息补助(按实际贷款期,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补助,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八)支持拓展融资渠道。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且募集资金用于园区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支持;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企业,给予 100 万元支持;企业因上市股改所新增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经济贡献,在企业上市后按对区级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支持;设立 50 亿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对我区重点电子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时间达两年以上的风险投资(VC)、股权投资(PE)的机构或个人,按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补助。

(九)支持企业协作配套。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区内企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双创科技成果等金额首次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区内电子信息企业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 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产业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2000 万元,按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 50%给予扶持;区内企业采购郫都区无资产关联的工业设计企业服务,按采购金额的 10%给予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工业设计中心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扶持。

(三)对新设立且设立当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对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区级经济贡献达到 5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当年对区级经济贡献的 5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五)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 1%予以扶持,每家交易平台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六)对新引进的检验检测服务、实验室、国家级技术中心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 5%10%的建设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七)对入驻大数据产业基地的大数据企业,对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前 3 年按 80%给予补贴,后两年内按 5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八)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集聚区内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九)对新开设全国性的总部或结算中心,且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 4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